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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于《邯鄲市躍峰渠保護與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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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1-03-15 16:31

邯鄲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關于《邯鄲市躍峰渠保護與管理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有效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邯鄲市躍峰渠保護與管理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公眾可以登錄邯鄲市人大網或者關注人民邯鄲微信公眾號查看該征求意見稿。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4月6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邯鄲市人民東路390號市人大法工委(郵政編碼:056002),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岳峰渠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hdsrdfgw@163.com。


邯鄲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1年3月15日




邯鄲市躍峰渠保護與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加強對躍峰渠的保護和管理,傳承并弘揚躍峰渠精神,開發利用好躍峰渠資源,促進躍峰渠沿線經濟全面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躍峰渠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開發建設、經營服務、生產生活、參觀游覽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躍峰渠是指躍峰渠引渠、總干渠、主干渠、分干渠及其附屬建筑物、構筑物和管理設施。

第三條   市政府應當加強對躍峰渠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由市級河長和沿線縣級河長組成的聯席會議機制,研究解決躍峰渠保護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年度考核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對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行為,責成有關部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躍峰渠保護管理工作進行具體指導和監督,其所屬的躍峰渠管理機構負責躍峰渠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   躍峰渠沿線縣級政府(管委會)應當將躍峰渠的保護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河長責任機制,河長制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級河長工作機構應當會同躍峰渠沿線縣級河長工作機構建立監測巡視、專家咨詢論證和應急處置機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及躍峰渠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時向市和沿線縣級政府(管委會)通報。

縣級河長負責落實市級河長部署的工作,建立健全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對責任渠段進行日常巡查,督促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處理和解決責任渠段出現的問題。

鄉級河長負責落實上級河長交辦的工作,對責任渠段進行日常巡查,落實治理保護工作任務,發現重大復雜疑難問題及時向上一級河長報告;受理躍峰渠管理機構提交的問題線索并加以解決。

村級河長負責在轄區開展渠道保護宣傳,將渠道保護納入村規民約,對責任渠段進行日常巡查,及時勸阻、制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及時向上一級河長報告涉及渠道安全的重大問題,配合解決涉渠糾紛調查處理。

躍峰渠沿線縣級政府(管委會)所屬的水利、公安、生態環境、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文化旅游、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躍峰渠沿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在本級河長的統籌協調下,做好躍峰渠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躍峰渠的義務,對損害躍峰渠工程設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為有勸阻和舉報義務。

第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躍峰渠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經市政府批準后,設置相應的保護標志和界樁。

第八條   躍峰渠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屬于躍峰渠管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在躍峰渠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躍峰渠管理機構依法對涉水工程的施工進行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

第九條   躍峰渠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開工前與躍峰渠工程管理單位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條   禁止在躍峰渠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建設危害躍峰渠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其它設施。

躍峰渠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的既有違法建筑物和構筑物,嚴重危害躍峰渠工程安全的,必須立即予以拆除;其它違法建筑物和構筑物,限期予以拆除,一時難以拆除的,使用管理人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與躍峰渠管理機構簽訂安全保護協議,保證躍峰渠工程安全。

第十一條   躍峰渠上的生產橋,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維護管理,并設置相應的限重、防護標志;生產橋危及渠道安全的,應當及時予以整治。

躍峰渠上的交通橋,屬縣道和國道的公路橋梁,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維護管理;屬鄉村道路和機耕道路的橋梁,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維護管理,并設置相應的限重和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   禁止在躍峰渠內洗衣、游泳、釣魚,禁止損毀沿線石碑石刻。

沿線村(居)民委員會和學校應當加強對村民和學生的防溺水宣傳教育,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

第十三條   禁止向躍峰渠內,以及躍峰渠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傾倒任何垃圾。

沿線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制止向上述范圍內傾倒垃圾的行為。受委托的清掃保潔機構應當合理設置垃圾投放點,加強日常性打撈、清掃,沒有盡到約定責任的,委托單位應當相應扣減清理保潔機構的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禁止在躍峰渠內設置排污口,現有的排污口,由沿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本條例施行一個月內組織封堵。

第十五條   渠道兩側樹木影響渠道安全的,由躍峰渠管理機構提出采伐更新的意見,報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托躍峰渠進行旅游資源開發,躍峰渠管理機構應當提供便利。

依托躍峰渠進行旅游資源開發,不得危及渠道及附屬工程的安全,開發建設實施方案應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與躍峰渠管理機構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市、縣級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沿線地質災害、水旱災害、氣象災害等安全隱患的監測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和處置影響渠道安全的問題。

因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風險隱患,屬于渠道用地范圍以內的,由躍峰渠管理機構負責整治;屬于渠道用地范圍以外的,由市和所在地縣級政府(管委會)負責整治。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風險隱患,由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負責整治。

第十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市應急管理主管部門、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渠道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和協調處理機制。

躍峰渠管理機構應當健全日常巡查機制,發現可能影響渠道安全情形的,應當及時處置;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難以自行處置的,應當及時報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縣級政府(管委會)。

第十九條   躍峰渠管理機構應當在沿線重要區域、重點部位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加強視頻監控和水位監測,與沿線公安機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健全預警防范、執法聯動、應急處置等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   在用水高峰期和惡劣氣象條件下,躍峰渠管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管理措施,確保渠道安全。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躍峰渠內洗衣、游泳、釣魚,或者損毀沿線石碑石刻的,由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躍峰渠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或鄉鎮(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機構依法予以處理;跨縣級行政區域或者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和沿線縣級政府(管委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磁縣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小躍峰渠”保護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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