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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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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12-09 11:32


(1999年8月5日邯鄲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0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2010年8月26日邯鄲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2017年10月30日邯鄲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2020年10月29日邯鄲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三次修正   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維護客運出租汽車市場秩序,促進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客運出租汽車,是指為乘客提供運送服務,按里程計價或時間計價收取租費的營業性客車。

  第三條 凡在叢臺區、邯山區、復興區內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企業、個體經營業戶和駕駛員(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和發展堅持統籌規劃、統一管理、總量調控、合法經營、公平競爭、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五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具體負責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撠熅幹瞥鲎馄囆袠I發展規劃;

 ?。ǘ┙M織實施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有償出讓和轉讓;

 ?。ㄈ┙M織對經營者進行資質審批和年度審驗;

 ?。ㄋ模┙M織經營者的職業培訓;

 ?。ㄎ澹┍O督檢查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和服務質量,查處違法行為;

 ?。┓?、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出租汽車的稅、費收取,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安、稅務、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八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經營者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

  經營者有權拒絕越權處罰;

  經營者有權拒絕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出租汽車上強制安裝有關設施。

  第九條 新增、更新出租汽車的車型應當符合本市的規定,尾氣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車型更新應當有計劃進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資格管理

  第十條 本市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取得以持有經營權專用號牌為標志。

  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車型、數量的客運車輛或者相應數量的資金;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ㄈ┯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和固定的經營場所;

 ?。ㄋ模┯歇毩⒊袚袷仑熑蔚哪芰?;

 ?。ㄎ澹┓掀渌嘘P規定的條件。

  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個體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弦幎ㄒ蟮目瓦\車輛;

 ?。ǘ┯歇毩⒊袚袷仑熑蔚哪芰?;

 ?。ㄈ┓掀渌嘘P規定和條件。

  第十四條 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弦幎ǖ臋C動車駕駛證并有2年以上駕齡;

 ?。ǘ┙洺鲎馄嚬芾頇C構職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審核,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的,方具備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的資格。

  第十六條 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應當持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證明,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并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后,由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發給經營資格證書、車輛營運證和駕駛員資格證件。

  第十七條 經營者因故不能正常營運的,可憑有關證明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辦理停業手續,交回有關證件。

  停業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超過六個月仍未恢復營運的,視為自動放棄經營權。停業時間從報停之日起計算。

  停業期間嚴禁營運。

  第十八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和駕駛員的客運資格進行年度審驗。

  審驗合格的,可以繼續營運;審驗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或者超過九十日不參加審驗的,視為自動放棄經營權。

  第十九條 出租汽車專用號牌、經營資格證書、車輛營運證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件,不得轉借、涂改和偽造。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二十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袷胤?、法規,接受客運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ǘ﹫绦形飪r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

 ?。ㄈ┌凑找幎ɡU納有關稅、費;

 ?。ㄋ模┎坏蒙米詫⒊鲎馄嚫淖魉?;

 ?。ㄎ澹┌磿r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送有關報表;

 ?。┌踩珷I運,規范服務;

 ?。ㄆ撸┮婪ㄅc駕駛員、承包人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ò耍┎坏谜{改計價器;

 ?。ň牛┌凑找幎▽囕v進行報廢、更新。

  第二十一條 從事客運服務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y帶有關營運證件,做到車、證相符;

 ?。ǘ┌凑蘸侠砺肪€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繞行;

 ?。ㄈΣ蛔袷乇緱l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乘客,可以拒絕提供客運服務;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服務;

 ?。ㄋ模﹫绦惺召M標準,出具車費發票,按照規定使用頂燈、計價器等客運服務設施;

 ?。ㄎ澹┙邮艹鲎馄嚬芾頇C構的檢查,服從出租汽車場(站)調度人員的管理;

 ?。┓b整潔、熱情服務、文明用語、禮貌待客;

 ?。ㄆ撸┎坏脤④囕v交給未經職業培訓合格的人員營運;

 ?。ò耍┎坏美没蛘邽樗颂峁┸囕v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ň牛┌l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十)不得隱匿乘客遺失的財物;

 ?。ㄊ唬┎坏靡云垓_、威肋等方式強行拉客;

 ?。ㄊ┳袷乜瓦\服務規范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于客運服務的出租汽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車輛前部和尾部安裝專用號牌;

(二)車輛上固定裝置頂燈和顯示空車待租的明顯標志;

 ?。ㄈ┸囕v兩側有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噴涂的標志;

 ?。ㄋ模┰诔鲎馄嚬芾頇C構指定的位置上安裝計價器;

 ?。ㄎ澹┰谥付ㄎ恢脧堎N運價標簽、服務卡;

 ?。┸囕v內外整潔;

 ?。ㄆ撸┌匆幎ㄟM行二級保養,保證車輛技術性能完好;

 ?。ò耍┸嚿韲娡康膹V告必須按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統一規范設置;

 ?。ň牛┸囕v安裝經公安機關鑒定合格的防護設施;

 ?。ㄊ┓峡瓦\服務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 出租汽車計價器應當由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選型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計價器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單位安裝、維修,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裝、維修和拆卸鉛封。

  第二十四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支付計價器顯示的車費及過橋、過路費用;

(二)不在禁止停車的地方攔車,不在遇紅燈停駛時上、下車;

 ?。ㄈ┎幌蜍囃鈦y扔廢棄物,不在車內吸煙,不污損車輛;

 ?。ㄋ模┎粩y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ㄎ澹┎幌蝰{駛員提出違反本條例和交通管理規定的要求;

 ?。┳砭普呋蛘呔癫』颊叱塑図氂腥伺阕o;

 ?。ㄆ撸┮篑偝鍪袇^或者夜間去偏辟地區,出租車駕駛員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時,乘客應當予以配合;

 ?。ò耍┳袷仄渌嘘P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五條 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ㄒ唬o計價器或者有計價器不使用的;

(二)不出具車費發票的;

(三)在基礎里程內車輛發生故障無法完成運送服務的;

 ?。ㄋ模┪唇洺丝驮试S搭載他人的;

 ?。ㄎ澹┲型局鹂偷?。

  第二十六條 本市出租汽車可以駛出本市直達服務地。

  非本條例規定區域內的車輛不得在本市規定區域內從事起點始于本區域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四章 檢查與投訴

  第二十七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的監督和檢查。管理人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應當著統一識別服裝,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八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投訴受理監督制度,設置投訴電話,接受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投訴者應當提供有關證據。

  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受理投訴后,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投訴者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投訴。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受理的投訴,一般應當從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可以在九十日內處理完畢。

  乘客投訴計價器失準的,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封存該計價器,并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檢定,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暫扣車輛,進行證據保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十九條規定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警告累計達十次,對出租汽車經營者進行培訓教育;

 ?。ㄋ模┻`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之一的,給予警告,警告累計達十次,對駕駛員進行培訓教育,已進行兩次培訓教育的,暫扣客運資格證件;

 ?。ㄎ澹┻`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一項規定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駕駛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警告累計達十次,對經營者進行培訓教育,已進行兩次培訓教育的,停業整頓。

(七)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安裝、維修計價器或者所安裝計價器未經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選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對當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妨礙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武安市、峰峰礦區、永年區、肥鄉區和各縣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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