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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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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12-09 09:03

邯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0年10月29日邯鄲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經對本市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邯鄲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

一、對《邯鄲市水土保持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開發利用”修改為:“合理利用”, 刪去“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

(二)第三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水土流失是指各種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造成的水土資源的破壞和損失。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制定本轄區內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的年度實施計劃。

(三)刪去第六條。

(四)將第八條改為第七條,第三款修改為:“在林區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應當有采伐區水土保持措施。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采伐方案后,應當在采伐實施前將采伐區水土保持措施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監督實施采伐區水土保持措施?!?/span>

(五)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刪去第三款。

(六)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按下列規定報批水土保持方案:

“(一)征占地面積在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征占地面積在零點五公頃以上公頃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千立方米以上萬立方米以下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報告表應當在生產建設項目開工前報行政審批機關審批,其中對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實行承諾制管理。

“(二)確需在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外新設棄渣場的,生產建設單位可以在征得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護措施,保證不產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時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三)建設項目竣工后,項目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其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span>

(七)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把“畜牧、土地”修改為:“自然資源”,把“計劃、環保、地礦、城建、能源、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建設等有關部門”。

(八)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損毀水土保持設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并對造成的水土流失負責治理?!?/span>

(九)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span>

(十)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隨意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造成損毀植被或者水土流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span>

(十一)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span>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對造成的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 逾期仍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span>

(十四)刪去第二十九條。

(十五)刪去第三十二條。

、對《邯鄲市水資源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九條第一款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取水審批機關”。

(二)將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向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水資源論證報告,由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修改為:“向取水審批機關提交水資源論證報告,由取水審批機關審查”。

(三)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第三款修改為:“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span>

(四)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在河流、水庫、湖泊、渠道等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應當經過有審批權限的行政審批機關同意”。同時,刪去第三款,將第四款改為第三款。

三、對《邯鄲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財政、稅務、科技、工信、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粉煤灰綜合利用實施協同監督管理。

(二)刪去第九條。

(三)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刪去“排放粉煤灰的單位提供經過加工的粉煤灰或裝車服務和運輸服務的,可適當收費。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span>

(四)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刪去第一款。

(五)刪去第十四條。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單位及個人在灰場(庫)非指定區域擅自取灰影響灰場(庫)安全,造成財產損失或引發安全事故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span>

(七)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不按設計要求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處以工程直接費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span>

四、對《邯鄲市城市綠化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修改為:“河北省綠化條例”。

(二)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責令其限期補植,并處樹木基準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span>

五、對《邯鄲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凡在叢臺區、邯山區、復興區內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企業、個體經營業戶和駕駛員(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遵守本條例?!?/span>

(二)刪去第五條、第八條中的“從業人員”。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公安、稅務、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span>

(四)刪去第十四條第一項。

(五)將第十六條中的“工商行政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六)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中的“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七)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武安市、峰峰礦區、永年區、肥鄉區和各縣客運出租汽車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span>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211月1日起施行。

《邯鄲市水土保持管理條例》《邯鄲市水資源管理條例》《邯鄲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條例》《邯鄲市城市綠化條例》《邯鄲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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